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45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仲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 陳明 各項請求金
額之證明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