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誌忠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聲字第123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吳誌忠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