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有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偵字第34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HIMANO」商標之後下叉保護套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有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44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SHIMANO」商標之後下叉保護套
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有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SHIMANO」商標之後下叉保護套1件,係供被告犯該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該後下叉保護套為仿冒該「SHIMANO」商標權人島野股份有限公司之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真仿品辨識能力證明書、產品鑑定能力證明書、產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該後下叉保護套確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是依上揭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即採義務沒收主義,屬專科沒收之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