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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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曾佳雯 被告 陳嘉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40號),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6日辯論終結,於112年7月13日宣判,並於同年9月7日因判決確定送執行,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本院卷第13頁),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且已判決確定後之同年10月2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可按,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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