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黃雲屏 被告 林威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