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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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告 許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玉潔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697元,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唐玉潔之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