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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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新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温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茶莊 即偉展計程器廠、 陳連生 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