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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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告 李麗芳 被告 游立中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