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士奇選任辯護人吳榮達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黃于真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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