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股權變更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金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聰林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被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晋宗 被告 吳忠 和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柒拾肆萬陸仟元(計算式:340萬股×21.69元=73,7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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