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原 告 馮漢堂
被 告 黎正右
訴訟代理人 白宗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本件原告主張之受損車輛車主為訴外人 馮黃初枝 ,請原告提
出請求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