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裁定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0872號、第2127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3行第51條第5款後應增列
「、第7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因係誤寫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