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97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