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7
月8日雲警港秩字第0990007529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扣案保險套貳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6月29日上午9時10分。
(二)地點:雲林縣○○鎮○○路○○號(源發旅社)。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7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林明村 之警訊筆錄。
(四)扣案保險套2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2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
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