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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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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