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家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