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5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憲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52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法官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