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2982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蔡宜瑾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PHANTHILIEN(越南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臨時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HANTHILIEN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有事實足認受收容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李明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