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2982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2982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蔡宜瑾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PHANTHILIEN(越南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臨時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HANTHILIEN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有事實足認受收容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李明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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