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添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路241之2號3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所涉案件業經本院認為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茲准予其取具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之後,停止羈押。為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應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路241之2號3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