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1號聲請人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萬德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9年度存字第‧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2716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