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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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紋君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郭愛珠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蔡紋君之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
三、訟爭抵押權為虛偽之具體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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