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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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8年5月22日審判期日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92號案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起訴(93年度偵字第19218號)並由本院審理(97年度易緝字第92號案件),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審理時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查被告除上開檢察官起訴涉犯詐欺、幫助逃漏稅捐案件部分外,另因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緝字第148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63號、97年度偵緝字第2582號),而各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前開檢察官起訴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件自不宜宣告緩刑或判處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是與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之要件未合,上開裁定即有不宜,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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