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淑華 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不動產移轉價金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