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家豪選任辯護人陳建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豪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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