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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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人 許文俊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62號判決無罪確定」,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判決無罪確定」;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二款第三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羈押時」,應更正為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羈押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於冤獄賠償的決定書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之情形下,應可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內關於如主文所示「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62號判決無罪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顯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6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