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10號原告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100年12月16日前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㈠依原告所提麗歌唱片廠(股)公司股權轉讓合約書(見本院
卷一第163頁至第167頁),被告並非該合約之當事人,是否仍對被告主張不完全給付?㈡承上,如是,請求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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