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65號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關於上訴人乙○○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惟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追加上訴人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得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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