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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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2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堪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民國96年3月至4月間多次犯加重竊盜罪,係因經濟因素而犯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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