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財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財所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士財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18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52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