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沈振銘 被告 何澤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1號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