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94號原告 韓廣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楊振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