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日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原告於上訴狀內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及被告機關之住址,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證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