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榮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榮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及最高法院判處罪刑,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本院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