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木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木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88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3月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婉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