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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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21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告綺怪咖啡即 張觀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原告主張「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55%(其後則加年息1.655%)機動計付(現為5.22%)」之記載,應更正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55%(其後則加年息1.655%)機動計付,如有遲延,改按逾期時「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現為5.2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