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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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217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告綺怪咖啡即 張觀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原告主張「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55%(其後則加年息1.655%)機動計付(現為5.22%)」之記載,應更正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55%(其後則加年息1.655%)機動計付,如有遲延,改按逾期時「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現為5.2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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