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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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34號
原   告  蔡明璋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被   告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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