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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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林建昇
李忠信
李宗源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名聰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
用為667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0000-
000=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