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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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5918號債權人 林珊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栗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錦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張錦標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栗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錦標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