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啓尚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8年1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
證,是上開裁定於108年1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已顯已逾5日,揆諸上開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