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58號
原   告  陳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欣達邱堯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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