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定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定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