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所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參照。經查,被告甲○○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拘票報告書等影本各一份及送達證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甲○○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