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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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小包(含袋重共約肆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4日晚上10時45分許,在臺中市○○路○○○號8樓之3處,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含袋重共約4.9公克)。被告經鈞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於96年2月14日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查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為查獲之毒品,並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含袋重共約4.9公克)均為查獲之毒品,且係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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