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李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貳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屏東簡易庭
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鄭美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