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和嬌芮弘毅洪玉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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