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和嬌 、 芮弘毅 、 洪玉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