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廖炳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鐘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
  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法律條文,並將繕本逕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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