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告新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
胡富吉 李張明珠 李來福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 律師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劉宣伯
潘延壽 賴璿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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