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 楊瑞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均謙┌───────────────────────────────────────────────────────────────────┐│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彭春雄 ││91年10月23日│91年11月18日│100,000元│WG0000000││├──┼─────────┼─────────┼───────────┼───────────┼────────┼────────┼──┤│002│彭春雄││91年10月23日│91年11月30日│300,000元│WG0000000││├──┼─────────┼─────────┼───────────┼───────────┼────────┼────────┼──┤│003│彭春雄││91年10月23日│91年12月30日│300,000元│WG0000000││├──┼─────────┼─────────┼───────────┼───────────┼────────┼────────┼──┤│004│彭春雄││91年10月23日│92年1月31日│300,000元│WG0000000││├──┼─────────┼─────────┼───────────┼───────────┼────────┼────────┼──┤│005│彭春雄││91年10月23日│92年2月28日│300,000元│WG0000000││├──┼─────────┼─────────┼───────────┼───────────┼────────┼────────┼──┤│006│彭春雄││91年10月23日│92年3月31日│300,000元│WG0000000││├──┼─────────┼─────────┼───────────┼───────────┼────────┼────────┼──┤│007│彭春雄││91年10月23日│92年4月30日│234,225元│WG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