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5號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3年度交上字第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2年度交字第304號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103年度交上字第17號),並對此上訴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生活困難,101年度無所得且無財產所有,是無資力支出上訴費用,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2年11月13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加以釋明。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於101年1月13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11月19日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起上訴,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幸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