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附民原告初中成附民被告 陳敏宜 上列被告陳敏宜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8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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